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执法措施?
《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是我国著作权保护的一个显著特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一般通称为版权局。我国最高的著作权行政执法机关是国家版权局,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均设有版权局,一些计划单列市及地级市和县级也设有版权局。
对于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复制、发行、出租、通过网络传播其软件的,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也可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还可对侵权人处以每件复制品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信息的,或转让或许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软件的侵权行为,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